普法系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整编:邢克清(石家庄律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概念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刑法规定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霞,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强
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理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被告人马某霞、马某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冀0984刑初2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霞、马某强不服,提起上诉。
原判认定:2007年8月,河间市米各庄镇李庄村民与李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回收协议约定,村民将土地承包权交回村民委员会,用于建设大型物流中心。后根据河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将该地块调整为允许建设区。2015年7月6日,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在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张贴《征地告知书》,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听证送达回执》上盖章确认,逾期无人申请听证。2015年7月10日,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土地调查确认表》上盖章确认。2015年7月25日,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写《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案”》,2015年9月16日,河间市人民政府对该地块组卷上报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河间市2015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5】470号),同意河间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建设土地17.6872公顷,转用、征收集体未利用地0.3042公顷,其中李庄村被征收集体建设土地7.636公顷。2015年10月12日,河间市人民政府在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张贴《河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河政告【2015】10号)。2015年12月4日,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公开挂牌出让李庄等二十宗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2016年1月5日,河北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031.264万元竞得河间市米各庄镇李庄村面积45139.19平方米(67.7088亩)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地。2016年10月,河北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河间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怡润家园小区项目建设。
2017年7月20日,李庄村部分村民到米各庄镇政府反映村物流园、怡润家园占地及补偿问题。2017年8月17日,河间市财政局给米各庄镇政府拨付征地补偿款6494165元,镇政府当日划拨到李庄村账户上,并将该情况当面告知前来反映问题的李庄村民。
2017年8月29日至8月31日,被告人马某霞、马某强以要求政府妥善解决用地问题为由,多次组织村民到怡润家园小区工地,以雇佣挖掘机、翻斗车拉土堵小区工地售楼处及工地大门、给工地断电的形式阻止施工。经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7年8月29日至9月12日,怡润家园在建小区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58852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马某霞等十多个村民到怡润家园小区工地阻拦施工。阻工过程中,马某霞等人追逐、殴打工地工作人员李某1,后马某霞、马某强让李某2找来挖掘机、翻斗车拉土将进出工地的大门堵住。
2017年8月30日中午,被告人马某霞、马某强等一百余村民到怡润家园小区工地阻止施工。期间,马某霞手持扩音器与李庄村民喊话,与施工人员同步上下班等。当晚12时许,马某霞及村民才离开。
2017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马某霞、马某强等四十余村民到怡润家园小区工地,雇佣挖掘机、翻斗车拉土将怡润家园小区工地售楼处及工地大门堵住。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霞、马某强因本村被征用土地赔偿之事而组织村民对怡润家园建筑工地采取堵土、断水电等形式阻工,致使企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扰乱了正常生产秩序,并造成严重损失,马某霞系首要分子,马某强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霞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马某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原审被告人马某霞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马某霞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主要理由是:本案是因政府违法征占马某霞等村民的承包地,严重侵害他们合法权益而引起;失地村民未领到征地补偿费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马某霞只是参与了部分阻工行为;因阻工造成的损失远低于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的数额。
原审被告人马某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马某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主要理由与马某霞及其辩护人的理由基本一致。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对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马某霞、马某强及各辩护人的意见。本院综合评述如下:怡润家园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系河北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按规定参加竞标后合法取得,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款也于2017年8月17日拨付到李庄村账户,并告知了村民。而马某霞、马某强等人却以土地权益被侵害为名组织村民去怡润家园小区阻工,致使企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扰乱了正常生产秩序,并造成严重损失。即使出于维权的目的,也应采取合法的途径,而不能因为维权而侵害其他单位和个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马某霞、马某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合法有效,能够作为认定阻工损失的定案依据。故马某霞、马某强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霞、马某强因本村被征用土地赔偿之事而组织村民对怡润家园建筑工地采取堵土、断水电等形式阻工,致使企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扰乱了正常生产秩序,并造成严重损失,马某霞系首要分子,马某强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马某霞、马某强的上诉意见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你为张某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对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5刑初19号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刑终493号刑事裁定、(2019)冀02刑申1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主要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张某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2017年1月12日、15日,被告人张某善私自进入村委会,数次利用村委会大喇叭进行广播,在广播中辱骂村干部并煽动村民到管委会进行非正常上访。当月13日、16日被告人张某水、张某红、张某善租用客车组织张庄子村百余名村民到管委会办公场所上访、闹事,封堵管委会大门,在管委会办公楼、食堂内喧闹、辱骂政府工作人员。期间,被告人张庆善在管委会门前对围攻、封堵管委会的群众进行现场指挥,被告人张某水、张某侠、张某红积极参与,此次聚众闹访行为严重影响了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秩序,导致管委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致使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造成严重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张某1、李某、张某2等人证言,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记录登记三联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张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情况反映信,张某善大喇叭广播光盘(音频)、案发当日现场录像光盘以及被告人张某善、张某水、张某侠、张某红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侠与张某善、张某水、张某红等人非正常上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无法进行,造成损失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裁判认定本案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及所作判处并无不当。你申诉所提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6、最高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
14、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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